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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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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提高义务兵优待工作水平,我市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济南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确定2012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关于上报义务兵花名册的通知》三个文件,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建立起了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长效机制。我市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实现了城乡一体。统筹了城乡发展,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我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同一标准,2012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确定为10420元,进藏、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分别确定为20840元、15630元。

    二、实现了自然增长。我市义务兵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年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执行,并随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而增长。

    三、加强了财力保障。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额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提高了工作落实力度。

    四、理顺了工作机制。为更好服务义务兵家庭,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责任,使优待金发放工作流程更清晰。一是军事部门负责按规定时间向民政、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征兵计划人数及上年度入伍新兵花名册。二是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审核、发放工作,并参照年度统计公报,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每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三是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预算并按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新机制,我市新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每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