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全文
发布时间:
2014-06-30 00:00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教育法,制定本大纲。
第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二)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公民,着眼国防建设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突出领导干部、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有所侧重地进行教育,使国防教育既覆盖全民,又重点推进。
第六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突出爱国主义主旋律,着眼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四)国防法规。学习宪法的有关条款,学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国防法律法规,使公民明确国防义务与权利,增强履行国防职责、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自觉性。
(五)国防形势与任务。针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讲清国家安全面临的战略环境,明确国防建设与国防斗争的任务,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
(六)国防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和群众性的国防体育活动,使公民了解掌握防空袭、核生化武器防护、战场救护、轻武器使用、单兵和分队战术技术等军事技能,强健体魄,磨练意志,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和国防技能。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当地历史、人文、地域特点,区分不同教育对象,灵活设置教育内容,努力增强国防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应当将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内容和时间安排,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有一定的军事技能;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利益,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信息化战争知识和国防科普知识,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家主权常识,国防历史与现状,国家安全形势,基本军事技能。
从事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门国防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初步形成国防观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七条 小学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国家领土及主权知识;国旗、国徽、国歌知识,党旗、军旗知识;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
初中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防与战争常识;中国国防简史;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近代以来我国反侵略斗争的历史;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
第十八条 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渗透到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之中。
(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
(三)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驻地部队和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 高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二十一条 高级中学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中学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国防生,国防教育课程应当作为其学位必修课,并计入学分,学时、内容由所在高等学校与军队有关部门商定,一般不少于一百二十个学时。
高等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当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举办国防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在高等学校、当地军事机关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经常在学生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国防教育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国防教育教师。军事机关派出派遣军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掌握国防常识,明确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建设,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基本的军事技能常识。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和所联系的公民群体进行国防教育。
第三十八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
第三十九条 非军队派遣军官担任国防教育专职教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四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军地有关专家、学者,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防教育教材未经审查不得出版发行。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材,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把关;应用教材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审查把关。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国防知识读本,用于辅助和补充国防教育教材。
考核评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防教育法和本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