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7-10 00:00
来源:
英文名称为:Jinan Association for thePromotion of Patriotism and Support for the Armed Forces,缩写为:JNPPSAF。
第二条 本会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拥军杰出代表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爱国拥军政策,完成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积极开展军民共建共育活动。以“爱国拥军走基层,情系官兵进军营”系列活动为抓手,广泛开展文化、法律、健康、科技、技能“五进军营”活动。
(四)协调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军人优先和优抚对象的政策落实。
(七)宣传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为爱国拥军、优抚安置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组织召开双拥工作发展论坛、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学术会议等活动。
(九)反映社会各界在拥军优属工作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在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表达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代表机构名称规范,代表机构以“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兼职,有条件的应聘用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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